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览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四部委联合推出《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120121376号文件),确保最新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助对象是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发放,1000元/学期。
第四条 享受比例为15%。另有下列17个贫困县的农业户籍学生在系统中自动享受助学金,不占用15%比例。
江西 | 萍乡市 | 莲花县 |
赣州市 | 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 | |
吉安市 | 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 | |
抚州市 | 乐安县 | |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李习,积援上进
(5)家经济
第六条 国金按学年申报、评定和发放。
(1)申报
A、申报学生信息必须在“全国中职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方可中报国家助学金。
B、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申报时,需要提供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明,户口证明以及困难家庭贫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C、每年申报国家助学全时间在10月份完成,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上两个必备条件才可以进行中报,过期或不满足条件的将不予申报,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不负责任。同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反馈人社局审批结果,对于有些不符合申报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情况及时告知学校。
D、所有学生申报原始材料在申报时统一整理归档,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各班级需要详细说明申报情况(包括各年级总人数,申报人数,缺报人数及原因等)并要求学校领导签字盖章。
(2)评定
资助中心应将受助学生申报情况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需要保留影像材料).
(3)发放
学生资助金发放由江西省人社厅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发放,国家助学金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转至江西省人社厅资助管理中心专项账户,按学校的先后顺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回家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为保证所有受助学生国家的学金发放到位,操供学生卡号时,应以真核对,避免出现错卡号或失效卡号等现象。如果在发放过程中出现来发展成功的情况,学生应该及时以纸质材科报告给班主任,由各班主任审核后统一信息,以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
第七条 流失学生国家助学全管理
各班主任对学生流失情况应该做到及时上报学生学籍管理处,每月更新“国系统",保证申报受助学生与发放学生数据一致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财务室紧密联系,确保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规范程序,落到实处。
(1)学校财务室应确保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若有未发放成功情况,应及时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协调,及时更正信息,以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
(2)学校学生助管理中心发放表台账应和学校财务室发放表台账一一对应,专账核算,确保国家财政下拨给学校国家助学金金额总数等于实际发放国家助学金金额与流失学生国家助学金结余金额之和
(3)学校学生助管理中心定期核对流失学生情况。对照学校财务室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账户金额,确保流失学生国家助学金结余金额在省厅通知时间范围内转至指定账户归还给国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