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教学实训为先校企共建推荐就业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实现科学、文明、安全、优雅、和谐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及各专业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在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宿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由学工部门总指导,各班级具体负责学生的宿舍管理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深入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每学年以学生寝室为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条 学生宿舍委员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各学院(部)必须成立学生宿舍分委员会,并在学校学生宿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协助、指导班级抓好寝室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必须满怀热忱地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工作中勤检查、勤过问、照章行事。对学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积极发扬井冈山精神,勤俭节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待人礼貌、豁达宽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统一将房源相对集中分配,按班级安排学生入住宿舍。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得随意调换或占用空床位。如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条 入住期间办理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逾期其遗留物品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熄灯半小时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及环境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应注意举止文明,确定宿舍区幽雅安静。严禁在宿舍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摔东西、焚烧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不得实施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有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学生的同学、亲属、朋友来访,须持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严禁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特殊专业因见习需要或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不得相互串寝,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男女同宿。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区清洁。寝室内卫生由寝室长安排值日生打扫,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寝室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打扫。
第二十条 严格内务卫生检查制度。每周由宿管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寝室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并通报各班。
第四章 安全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校园稳定。不得在宿舍区传播、散布反动言论和开展迷信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入寝室。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电脑等一切用电设备,以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冰箱、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热得快、电热壶、洗衣机及其它非学习用大功率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违纪处理。节约用电、用水。寝室照明由学校统一安装,不准擅自接线,改装灯头,安装插座。停水时学生应自觉将水龙头关好。学生用电超过规定的额度,应主动向学校交纳超过部分的电费。
第二十四条 养成离室前关闭所有电器电源、锁门、就寝栓门的习惯,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五条 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属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无具体责任人则由该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寝室必须使用宿管部门统一配发的钥匙,不得擅自更换。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或离校前,各室必须打扫卫生,妥善存放物品,关好门窗及电灯,由最后一位离寝学生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告知)并登记签字确认后,经检查验收贴好封条,方能离校。未经验收的寝室,其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离校期间,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撕开封条进入寝室。
第二十七条 凡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宿舍,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如出现不良苗头,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及时报告,同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保护现场。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爱护网络设施。学生宿舍开通网络应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学生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三十条 禁止在宿舍私接网络、私设网络代理服务。违者予以拆除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从事盗用账号、破坏网络设备、入侵攻击网络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沉迷网络。学生宿舍网络的使用时段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作息时间调整,23:00—6:00禁止使用网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学生宿舍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为科学规范使用学生宿舍门禁系统,提高学生宿舍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有效保障学生人身、财物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所有师生(含在宿舍内办公的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门禁卡使用校园一卡通,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使用他人的校园卡。校园卡若遗失,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到学校网络中心(教学楼第十栋)大厅补办。
第三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采取学生自行刷卡出入。
第四条 学生宿舍23:00至次日6:00实行人工锁门。在23:00至次日6:00前进入宿舍的学生需刷卡并叫值班员开门,值班员对晚归学生进行晚归登记。
第五条 23:00至次日6:00前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应提前向学院请假,值班员确认,做好登记手续,方可外出。学生因病出入宿舍,值班员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出入宿舍楼栋时未带校园卡且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违规硬闯门禁通道,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宿舍管理员将暂扣其代刷的校园卡。因转借校园卡而造成后果,由借卡人承担,按相关规定给予校园卡持有人、借卡人处分。借卡人如是校外人员,将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调换宿舍(寝室)须持学院批准的相关手续及时到学生宿舍管理科更换学生楼栋信息,变更校园卡权限。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生应由学院把学生信息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及时变更学生校园卡进出宿舍的权限。
第九条 学生不得进入非本人住宿的其他楼栋,因工作需要进出学院办公楼栋需学院老师确认,值班员对该学生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进入。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文明寝室创建实施办法
为了构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创建文明寝室工作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二条 学校创建文明寝室工作由各班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使学生寝室的文明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班主任是各班创建文明寝室的具体组织指导者。各班应积极响应,建立健全制度,组织督促学生搞好寝室内务、安全、卫生,按时就寝,积极参加晨读晨练和晚自习,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宿舍委员会是参与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的重要力量,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参与学生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的督促、落实、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服务、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创建和谐、文明、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各班要加强教育,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第七条 各班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八条 各班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请校级文明寝室的条件:
1.寝室成员思想上进,讲公共道德、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室内不传阅和张贴反动或淫秽的书刊、画报,无赌博和通宵上网玩游戏现象;
2. 寝室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打扫卫生,整理寝室内务,使室内干净、整洁;
3.寝室形成了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成员学习成绩好,自习时不做下棋、打牌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考试无舞弊现象;
4.寝室成员节约水电,爱护公物,美化环境,室内整洁,无乱倒水、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踏脚印、污损墙面、违章用电等现象;
5.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晨读晨练晚自习,按时就寝,不擅自在外住宿,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无受处分现象;
6.在学校宿舍检查中,无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现象;
7. 无其它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
第四章 评选和奖励
第十条 文明寝室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1. 文明寝室分学校班级文明寝室每半年评选一次,校级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校级文明寝室应首先获得学校文明寝室称号;
2.各班文明寝室的评选办法由各班制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3.校级文明寝室每学年5月份评定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寝室数的5%,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各班将文明寝室评比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在宿舍区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校级文明寝室评选程序:
寝室申请——班级评比----班主任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校级文明寝室的评比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文明寝室评选与文明班级评选挂钩,有1个以上校级文明寝室,同时无不合格寝室的班级才可申报校级文明班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定学生宿含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苗头的发现
由学生宿舍值班员加强巡查,经常性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事故苗头。
2.事件处置程产
①发现火灾苗头,值班员应立即向学生宿舍管理科办公室值班老师报告,并立即切断事发点电源,确定消防通道畅通。
②宿舍管理老师一接报告,迅速紧急组织人员携带消防器具前往现场组织扑救。情况较严重的,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求助,同时电话向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和校保卫处报告,紧急扑救人员由带班老师、值班员、学生干部以及其他同学组成。火警求助和报告内容为:学生宿舍×栋×地方发现火灾险情,请迅速前来扑救(抢救)。待对方询问完放下电话再挂机。
③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保卫处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派出人员到学校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积极配合消防人员开展工作,同时做好无关人员疏散工作。
3.组织实施
①人员召集和动员由宿舍管理老师或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保卫处工作人员负责。
②引导消防车辆由学生干部或学生负责,疏散人员由值班员和学生干部(勤工助学同学)负责。
③消防灭火的协调工作由保卫处工作人员或学生领导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与保卫处领导则负责向上级汇报。
④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⑤无关人员要远离事发点和校园内固定消防栓,保持道路畅通,便于消消防人员扑救。
4.注意事项
①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障人员安全,扑救也应在确定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②火灾发现时,应首先切断事发点的电源,以防事故太复杂,同时又应紧急备用照明用具。
③报告和组织扑救应同时进行,不要耽搁时间。
④人员疏散时应掌握方法,以免出现踩踏事故。
⑤处理事件要沉着冷静,切忌惊慌失措。
5.善后处理
学生宿舍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局势控制苗头或火情清除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以及调处善后工作。
二、群体事件或个体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及时发现不良苗头
2.处置措施
①一旦发现苗头,发现者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拨打110,学生宿舍管理科值班人员及时介入,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汇报。
②接报后,各学院及相关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学生宿舍管理科工作人员积极协助。
③如是殴斗事件,有人员受伤,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进行抢教,并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
④事态平息后,配合学校保卫处、相关学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应及时准确提供损失情况,并提出理赔建议
3.注意事项
①遇事要沉着冷静,措施果断。
②处理群体事件的原则:迅速平息、控制事态、减轻伤亡、保护学生。
三、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1.报警:发现案情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导报告,同时向保卫处报警。
2.处置措施
①宿舍管理老师迅速赶赴现场,保护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②向知情人员了解被盗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③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注意事项
①内部掌握,知情者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宣扬。
②注意保护现场。
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不要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食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督查,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识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办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喂饭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路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痢疾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控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有碍食品操作与服务卫生的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接触脏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接触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执行清洁任务、接触钱币等)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工作衣帽并
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问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保洁。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操作中离开食品处理区外出前应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放置于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应有2套以上工作服。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定制本管理制度。
一、制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件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障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是,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锅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拼争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
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检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检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除常规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财股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检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表示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过时间顺序整理、妥善报关索取的相关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璧、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理。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障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粗加工切配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问(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蒇,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冼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较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冼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笔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 配餐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 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3.传递食品需用食品工具,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4.每餐(或每次)配餐前必须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以上,并对操作台进行消毒
5.工作结束后,清理配餐问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
6.配餐间按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房间、专人制作、工具容器、冷藏设施、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贵,配备经消毒的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千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冼、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消毒溶液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溃、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東,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障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餐饮具摆台:需当客人面从消毒柜(或保洁柜)取出餐饮具摆台,100人以上聚餐可在就餐前一小时内摆台。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莱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撒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定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末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 豆浆、四季豆等含有天然有毒物质,必须煮熟煮透方能食用。
2. 马铃薯(土豆)发芽是,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
3. 未烧熟煮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里脊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4. 夏秋季多哦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 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加强国餐饮服务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6. 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7. 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
8. 如怀疑有食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食品药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胡业汉担任,总务处长、食堂管理员任组员,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 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联系电话8224333)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联系电话12331),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口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贵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保卫处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维护校园稳定、建设平安校园”为目标,面向全校师生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园有关安全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稳定、校园平安。
二、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控工作,维持校园正常秩序。
三、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发动师生员工参与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校内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校园群防群治,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审批。
五、负责学校维稳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校园内开展反动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六、建立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校门守卫、大楼守护、学生宿舍治安管理、校园巡逻、伏击和治安隐患整治等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七、负责消防检查、消防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修及保养、消防材料的配置和管理,组织师生员工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消防意识和技能。
八、组织校内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及车辆出入校园及车辆停放等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九、负责全校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十、负责校园重大活动及重要来访的安全保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二、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和师生员工的居民身份证业务,负责学生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户证业务咨询、办理教职工申请家属(子女)入户审批手续,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呈报审批手续。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在校园内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的管理,负责校园临时出入证的办理工作。
十四、制定学校自聘校卫队的工作规程、岗位要求、考核标准,负责学校自聘校卫队的招聘、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外包安保的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制定外包安保岗位的工作规程、岗位要求、考核标准,负责外包安保人员的岗位督查和业绩考评工作。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保卫处岗位职责
保卫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主持保卫处的全面工作。根据不同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安全工作近期和长远的工作目标和规划,并依据目标和规划,制定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处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保卫工作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三、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部署下,协助各部门积极推进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自身建设。
四、联系学校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情况和校园内的治安防范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校内的治安消防隐患和问题,及时了解反映和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五、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时,亲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及时向党委、行政和公安部门请示报告。
六、主动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经常向校领导和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积极为党委、行政和主管领导当好参谋。
七、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和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典型。
八、关心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保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做好本处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九、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总结讲评,部署工作,提出完成要求,明确完成时限。
十、组织做好重要来宾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做到亲自到场组织指导,保障来宾和活动的安全。
十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加强风险岗位廉洁管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卫处干事岗位职责
在处长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常开展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报告和整改,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各种案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执法机关整治校园及周边秩序。
二、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处火灾事故,定期进行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工作。
三、审查办理外来人员临时出入证、居住证,定期清查登记出租户外来人员,做好重点人口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门岗工作的检查,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督促指导,带领保安人员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做好一般文字材料的起草和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存档工作。
七、爱岗敬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安保卫工作条例等规定,制订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安上岗期间必须着统一服装,佩带标志。
第二条 保安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值班期间不准在室内外进行娱乐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条 安保人员定时检查学校的所有校舍设施、周边环境,对存在的隐患、火灾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四条 建立保安定时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保安轮值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
第五条 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登记
手续。学校保安要检查来校人员的防疫情况,外地人员来校需配戴口罩,并岀示健康码。
第六条 来往车辆服从保安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注意安全,以防意外。
第七条 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情况,在积极、迅速处理的同时,向保卫处报告,由学校出具报告,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八条 保安要文明执勤,对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损失、失窃,发生重大案件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九条 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学生不允许岀校门。如学生有特殊情况须外岀,必须持有班主任签署的外岀证明,返校时也需核对证明。
第十条 学校门禁系统须关闭,车辆放行后要恢复原状。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防火委依法监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
第四条 学校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班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定其完好有效,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学校内、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定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体育场(馆)、阶梯教室(会议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现代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障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定其正常使用。
第四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
第五条 灭火器至少每年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消防水泵每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要记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第七条 不准随便动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等,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指挥部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部,校长任总指挥,副校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平时指导全校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2、战时指挥协调各职能小组开展工作,迅速果断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协调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行动;
3、配合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各成员组,由教工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灭火组:
(1)了解学校建筑格局及道路情况;
(2)了解电及煤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3)了解学校内楼房装修材料的性质;
(4)了解学校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了解消防设备(消火栓、灭火器、泵房等)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6)了解火的走势;
(7)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2、警戒组:
(1)了解学校建筑格局及道路情况;
(2)当某地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确定安全逃生的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3)在警戒线负责拦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3、拆卸组:
(1)了解学校建筑格局及道路情况;
(2)了解学校内楼房装饰材料的性质;
(3)了解电及煤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4)了解火的走势;
(5)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4、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1)了解水源与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2)了解水压状况;
(3)平时经常检查通水管道,防止堵塞;
(4)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5、负责电源及煤气管道截断的人员:
(1)了解煤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2)了解电及煤气管道的路线;
(3)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6、救护组:
(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2)应配备急救箱;
(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4)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7、疏散组:
(1)了解学校报警设施和广播所在地;
(2)了解学校内楼房装修材料的性质;
(3)清楚学校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4)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了解火的走势;
(6)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线。
二、报警
1、原则:报警早、损失小。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应及时通过有线或无线电话向火警“119”台和校保卫处值班室报警。
2、报火警时要做到:
(1)沉着镇定,不要打错电话,延误时间。
(2)讲清着火单位的名称地址,如哪个部门,什么位置和什么明显标志。
(3)燃烧的是什么物质,起火部位,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4)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在路口等候,引导接应消防车进入火场灭火。
(5)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三、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火围困,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应坚持救人第一,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救人是火场上的首要任务。
火场寻人方法,主要有大声呼唤和深入内部寻找两种。进入火场救人,要选择安全的通道,如通道被堵塞可迅速破拆门窗或墙壁;遇有火场烟雾较浓、视线不清时,可以爬行前进,并采取呼喊、查看、细听、触摸等方法寻找被困人员。深入火场寻人,要注意在出入口通道、走廊、门窗边、床上床下、墙角、橱柜、桌下等 容易掩蔽的地方发现人员。救人时应注意安全,进入火场要带手电和绳子。火场烟雾弥漫,没有防毒面具,可用湿毛巾捂嘴,防止中毒。可用棉被、毯子浸水后盖在 身上,防止灼伤。
火场救人方法,应根据火势对人的威胁程度和被救者的状态来确定。对神志清醒的人员,可指定通道,引导他们自行脱离险区;对在烟雾中迷失方向的人员,可指派专人护送出险区。当抢救的正常通道被隔断时,应利用安全绳、梯等将人救出。
火场疏散物资是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防止蔓延的有效方法。首先要及时疏散受火灾威胁的易燃易爆物品,对不能移动的上述物品,要集中一部分水源均匀地冷却 其外壁,降低其温度;其次要疏散重要文件、资料和贵重设备及物品等,并把疏散出来的物资集中存放到安全地点,指定专人看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坏人乘机破坏。
人员、物质疏散后应在指定地点集中清点,并查明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学生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管理
(一)凡住校学生每学期须按照规定向学校缴纳住宿费,由班主任老师进行登记,统一安排床位。
(二)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遵守宿舍纪律,服从班主任老师以及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安排。
(三)凡住宿学生在别人宿舍无人时不得进入他人宿舍,不得随意留宿他人及在校外住宿。
(四)非住宿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楼,学生家长要求找学生时须由管理员传达或陪同。
(五)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生活秩序。严禁在宿舍楼前和室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禁止在宿舍打球,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禁止在宿舍内打牌,或搞其它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六)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搬挪拆卸宿舍楼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自重自爱,不得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借用他人的物品须征得他人同意。
(七)节约水电,室内严禁乱扔、乱接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煲、热得快。
(八)住宿学生应注意消防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发现问题及时向宿舍管理员和校保卫处汇报。
(九)严禁在室内、走廊里燃烧物品。各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物品。凡贵重物品,须到宿舍管理员登记签字后方可带离。
(十)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学校保卫处、学工处、总务处等部门所安排的卫生、纪律、消防等检查工作。
二、宿舍防火规定
1.学生宿舍内、走廊的电路,不准擅自移动、更换或私拉电线,不准擅自增加学校规定外的照明。
2.不准在学生宿舍和走廊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等烧水、做饭;不准携带未熟食品进入宿舍加工食用。
3.不准在学生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和其他大功率电器。
4.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5.非火警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6.凡违纪以上规定,对当事者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三、宿舍防盗须知
1.贵重物品不用时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手机、首饰等随身携带,不要携带太多的钱在身上,丢失后要立即报告学校,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别人,防止钥匙失控。
4.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窗、随手锁门的习惯。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销好门。
5.晚上睡觉时,要关好门窗,不将贵重物品放于靠窗前的桌上或窗台。
6.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7.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如可疑人员在宿舍四处走动、窥探张望,要加以询问,必要时拨打保卫处电话。
吉安市科技技工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加强和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保障正常、稳定教学秩序,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为学生学习,生活,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工作,特制订以下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予以密切关注与监控,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应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上级主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建立学区、学校与派出所、卫生防疫、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联协工作机制,定期磋商、通报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定。
第三条 学校聘请派出所所长或相关警务人员,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以提高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制素质为重点,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
第四条 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强化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制意识和师德修养水平,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校值班室应设立相关执法部门的报警电话,值班领导和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与执法部门取得联系,消除校园周边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校园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七条 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本校的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正确疏导,认真调处,重视周边群众来访。学校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学校及周边稳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八条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同坏人巧妙斗争,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第九条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校园周边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的无照经营商贩、摊点及“三无”商品。
第十条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校园周边饮食店和摊点的监督管理以及传染病的监控,预防各类传染疾病进入校园。严查在校园周边进行外卖的行为,防范不卫生的食品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