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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以来,各民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遵循市场规律,依法依规办学,促进了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也存在少数民办学校成本测算不规范、听取意见不充分、学费涨幅过大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对象
本通知所规范的民办学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除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二、履行调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021年秋季开学起,各民办学校以本校2020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础,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征求各方意见
1.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民办学校要将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学校近年来收支情况等内容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民办学校公示近2年学费、住宿费收支情况;新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预估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2.听取有关代表意见。对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等内容,民办学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会进行讨论,并听取意见建议。
3.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民办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书面征求当地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二)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民办学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设立收费项目不合理、标准涨幅过大的,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成本调查或监审,引导学校合理定价。
(三)履行告知手续。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10个工作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同级教育部门履行告知手续,提交《告知表》(详见附件1),由教育部门分送同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并在秋季开学前由各级教育部门统一在官网公布。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二)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至少执行2年。
(三)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四)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确定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履行调费程序、日常收费行为和银行备案账户等监管,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检。
(二)各级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拒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调费程序、在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上弄虚作假、违反招生政策进行“掐尖招生”、违规招聘教师、违反价格和服务公开承诺导致质价不符、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引起社会反映强烈的民办学校采取约谈告诫、专项审计、成本调查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三)各地开展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予以计分。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本区域内管辖的相关民办学校。
附件:江西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告知表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5月26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
编号:
江西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
收费告知表
学校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办学许可证编号 | |||
原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元/年) | 调整后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元/年) |
新增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元/年) | ||
学费收支 公示情况 | 学校网站(媒体)公示链接: 其他: (可另附页) | ||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
(可另附页)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来源http://jyj.xinyu.gov.cn/jyj/gggs/2021-06/07/content_e13db113b7e54f9cada2549bdcfc2f62.shtml